就业指导
江西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就业信息  发布时间:2017-04-05 00:00:00 浏览人数:234次

江西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和谐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   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2、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调整择业期望值,树立自主创业、到基层创业的信念,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广泛宣传中央和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3、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和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4、制定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半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就业的,转正定级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就业的,可高定两档工资。自愿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就业的,其定级工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定两档工资。上述高定的工资满6年可以固定。   

 5、落实国家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以及招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6、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和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由原籍所在地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凭相关基层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在实际用工期内,由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减免创业规费。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赣教毕字[2003]4号)中的优惠政策。   

  8、提供创业信息服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将大学生自主创业纳入全民创业整体规划,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搜集创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9、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对到基层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贷款需求的,可按照《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4]95号)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设区市,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10、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选择低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缴费资金税前列支。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1、享受平等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待遇。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从)业资格,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直接报送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   

    12、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对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人事、科技部门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13、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流动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只要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关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可比照私营企业按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为高校毕业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五、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14、支持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省委组织部通过推荐、考试,每年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长兼备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根据有关规定,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调生中选用。   

  15、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省人事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拔5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就业,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经选拔进城市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先聘为社区专干或社区工作站专干,在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时,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中来,毕业生的薪酬,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经选拔到农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户口可落放在工作所在县的县城。在村、街道工作2年后,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上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6、实行省级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开始,省直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在申报录用计划时,在报考资格条件中应予以明确。省直机关考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本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或在扶贫点定工作1至2年。   

  六、招募高校毕业生志愿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17、招募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从2006年起,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招募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农村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志愿者在农村服务的时间为2至3年,志愿服务期间,所在乡镇应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区)财政和所在乡镇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志愿者所在高校也应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对招募到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原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留在原单位的,享受与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工作时间满2年,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在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上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可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已被录取到省内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就届高校毕业生志愿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在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志愿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继续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团省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省内优秀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国家西部,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鼓励志愿者扎根西部,奉献西部。   

  七、健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市场机制   

 

   19、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从2006年起,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5年内在企事业单位建立200个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增强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就业见习期原则上为1年,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当地有关服务机构对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补贴。   

 

  20、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设,实现三个市场相互贯通。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就来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国家、省、高校三级就业网互联互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来提供信息服务。   

  21、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体系。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服务机构要将服务平台延伸到高校,开设服务专柜和专窗,主动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定期举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场招聘会和网上专场招聘会,对高校以及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进场求职。

 

  22、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监管。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行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加大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2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省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24、加大编制力度。为缓解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乡镇编制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从2006年起连续3年,省编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给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

 

  25、加大鼓励到农村乡镇任教的支持力度。在农村乡镇从事基础教育满5年、表现优秀的本科毕业生,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推荐免试到指定大学攻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教育师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从2006年起,坚在县(市、区)级中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1至2年。   

 

  九、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26、面向基层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我省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科学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各高校要加强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的实用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帮助毕业生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   

 

  27、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和行业定向招生。2006年起,省教育厅从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和行业的考生中实行定向招生,每年计划招录本科生100名,由省内高校与艰苦边远地区和行业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定向回生源地基层和艰苦行业工作。学习期间,定向生活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定向助学金。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28、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政策落到实处。组织人一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对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在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积极为他们在基层贡献才智创造条件。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表彰扎根基层、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