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内毕业生招聘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管理。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一般应安排在非教学日时间举行,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原则。
2、用人单位选拔我校毕业生应向招就处提供单位介绍信、资质证明、单位概况、用工需求、录用条件、面试方式、薪水待遇等相关的书面资料。无单位材料的需求信息学就业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3、招生就业处可根据社会对各专业需求状况和毕业生的愿望,选择合法的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推荐。
4、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来校招聘,应将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告知招就处并以书面形式备案,服从招就处的统一安排。招就处应及时将就业信息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校园网等方式通知相关系书记、毕业班辅导员;各系、中心应掌握毕业生的通讯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相关毕业生,积极组织毕业生应聘。毕业生亦可与招就处联系,咨询有关事宜。
5、毕业生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6、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7、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8、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9、招聘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10、招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聘活动中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进行。
11、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2、通过招聘会,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当年学校公布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用工合同,落实就业计划。
13、用工单位的录用结果由招就处负责收集;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情况由各系、毕业班负责收集,并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工作,跟踪结果报招就处备案;毕业生本人亦应及时向招就处或所在系、班反馈应聘情况,学会自我保护。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