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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奖惩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8 08:41:02 浏览人数:289次

第一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适应就业工作新常态,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指标体系》(2018年修订版)和《景德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规范就业评估工作程序,提高就业质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根据《景德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绩效等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依据年度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11月进行,实行自评自查、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第五条各院系对照《考评办法》进行自查。自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系对照《考评办法》中的指标,逐项、逐条自评打分。

(二)各系根据自评结果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就业工作考核小组,对院系就业工作进行集中评审。

(一)根据各系自评情况及原始支撑材料,对照《考核办法》量化打分,按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并公布评审结果。

(二)就业考核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提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经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研究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第七条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达标系和达标专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对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先进集体的院系予以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奖励前三名,奖励标准:第一名奖50000元;第二名奖30000元;第三名奖20000元。

(二)对初次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所在院系予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就业人数×50元。

(三)以上奖励经费列入受奖励院系下年预算,专项用于就业基地建设及院系其他就业工作。

(四)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标准参照学校其他个人奖励。先进个人以毕业生为基数,原则上按500:1比例评选,达不到500:1的系评选1名,超过500以上的系增加1名。

第八条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力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初次就业率10%的院系,院系就业领导小组组长及毕业班辅导员要作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专业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初次就业率10%,该专业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制定本院系级奖惩办法。

第十条评定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院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当年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二)按期完成当年《毕业生就业率目标责任书》所列各项指标;

(三)配备就业工作专(兼)职人员1人以上;

(四)当年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实际使用;

(五)当年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及用人单位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

(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及时化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无毕业生就业安全责任事故;

(七)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工作,工作无拖拉现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者。

(一)在就业统计工作中,违反教育部“四不准”规定的;

(二)就业率数据经审核不实的;

(三)毕业生离校工作中出现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中违规收费的。

第十二条被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绩突出;

(二)情系学生,任劳任怨,乐于奉献,热心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重视就业理论研究和职业规划、就业指导课程竞赛活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相关论文发表、有课题或参赛获奖;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