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概况
景德镇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8 08:44:56 浏览人数:174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更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就业工作规范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毕业生仅指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和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人尽其才、择优推荐的原则及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方针。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行政或经济手段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

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老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和各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转变观念、面向市场、强化服务、拓宽渠道,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为宗旨。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关系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和竞争力,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及就业工作行事历。

(二)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拟订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制定就业工作方案,具体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组织、指导、督促学生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及各系和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研工作,为学校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及学科调整提供依据。

(五)组织开展市场人才需求调查,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六)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七)组织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审查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毕业生资源情况,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九)负责毕业生派遣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转递工作。

(十)接受用人单位、毕业生及毕业生家长的咨询,宣传、介绍学校概况及就业政策。

(十一)做好毕业生各类数据的统报分析及就业工作的总结。

(十二)完成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本系(中心)实际,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及时传达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

(三)负责本系(中心)学生就业指导课的落实。

(四)负责本系(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

(五)掌握本系(中心)毕业生思想状况,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毕业生的应聘工作。

(七)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及市场调研工作。

(八)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及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九)做好毕业生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工作。

(十)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一)宣传部、组织部、招就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分别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宣传、党(团)组织关系、学籍、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的奖惩材料、毕业生的户口关系、体检等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工作;

(二)纪委、监察室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各种举报、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人员、经费和场地

第十一条建立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根据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下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在校生规模5000至10000人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不少于5 人;在校生规模10000人以上,则随着学生人数增加,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相应递增的原则,配备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并根据学校情况配备一定人数的兼职人员。

第十二条  配备的就业工作人员须达到一定学历层次,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开拓市场的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经费来源以学校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学校按学生交纳的全部学费的1%划拨专项经费,自筹经费须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学校预算归口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严格按财务规定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校纪委、监察室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系应划拨一定经费作为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经费,该经费必须用于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就业指导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场所,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应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学校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择业道德教育,进行择业方法、技巧指导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开展人才测评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选好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进行学习等等。

    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开设就业指导课。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课贯穿学生整个在校阶段,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纳入正常教学体系,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就业中心在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开拓就业指导的外延和丰富就业指导的内涵,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分年级、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  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  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赣、献身教育的思想,自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四)  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  加强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做到文明离校;

   (六)  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和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各系作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