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基层就业,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就业工作,形成全员参与就业指导和推荐的工作局面,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新的用人市场,提供有效就业信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教职工个人(不含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就业工作突出的班级;考研、自主创业与就业的毕业生等给予奖励。
第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能积极做好班级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学生满意率高,且毕业班就业率指标达到省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按就业率情况给予班主任、辅导员相应奖励。对于成绩突出者,报送学校参评“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就业率达标奖励标准
档次 | 就业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 奖励额度 |
1 | 10%以上 | 1500元 |
2 | 5%-10% | 1000元 |
3 | 0%-5% | 500元 |
第四条学校对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推荐毕业生就业,帮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教职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教职工为毕业生推荐联系1个就业岗位并签约成功者,给予奖励200元。
(二)成绩突出者,学院将报送学校参评“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学校鼓励学生考研、自主创业、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考取研究生者,奖励1000元(由学校直接奖励,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对于自主创业并领取国家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学,学校给予1000元奖励;招聘本校毕业生就业,每签约1名,学校奖励200元。
(三 )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者,学校奖励500元(以单位调档函为准)。
以上奖励均以江西省就业办公布指标数据为准。
学校认可的毕业生就业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签订正式就业协议
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上交就业协议书一份。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上交录用通知书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上交劳动合同复印件。
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如“两项计划”等。
(二)出国、升学
升学包括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升学上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出国上交国外大学入学OFFER、出国登记表、签证复印件,填写《景德镇学院毕业生因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申请表》。
(三)自主创业
指创立企业或者营业实体,在国家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若无特殊解释,以上各类奖励统计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下发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